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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oloist

发现有雷同【版務群已判決未有抄襲,樓主致歉並自行撤銷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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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8 12:09| 字数 1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学生吗这个态度真醉人,道歉的口气也是
发表于 2017-8-8 14:56| 字数 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ehn 于 2017-8-8 15:35 编辑

簡易結論:就手邊的舉證與(樓主的)未舉證,貓爪至此判定不具抄襲行為。




事由:

8/6傍晚樓主提出下列質疑:
不知道处不处理抄袭现象?

刚刚看到九阕云的<[原创] [SS/HP] 【snarry/BDSM/ABO中篇】Stockholm Syndrome By Gloria柠檬茶>然后无奈的发现涉及刑室的那部分与鱼樱的<不死鸟>有极为相似的片段。
不死鸟在前2015-2-21 20:23
柠檬茶在后2016-7-16 18:56

So,
如果我有出什么错的话请原谅



(↑未刪改原文)

因直接提出抄襲一詞,引發相關反彈。並在急於自清的遭指控者等待中未有回應或列舉證據。

期間樓主並有過上站(卻未有任何動靜回應或連繫)的紀錄。
IP.png

版務方同樣在等待樓主進一步舉證。同時8/7因收到其他群眾提供的比對,此處索性一併列舉以供檢視:
路人比對.jpg

管理群並有過一次討論(8/7 傍晚),並判定無法以抄襲定性。

理由如下:

在評估文與文之間相似度時,著眼點首先會擺在大方向也就是梗的上頭,版務們皆認為此類梗在同人文中已非首創,此處涉及的二篇不同CP同人即使有相向設定,可並非首創,實為同屬某一類型文,而非空前絕後獨立之連結與繼承關係。

兩篇文中的句子扣除BDSM常見設定,包含因LV之故而某兩人需要以H或支配/被支配來解套的梗(如上圖一些畫線比對部分)是為常用設定(說實在有非常多篇),

其餘在設定上的確有部分類似,好比鄧不利多指出哈利的性格,一為「......我想說你真的很難服從於任何人」;一為「......因為你是個不會輕易屈服於別人的人」,但在構思上一般實可解釋為單純的巧合雷同,或作者因閱讀過而在設定時受到影響。餘下亦同此理。在這些相似點上,創作者們可以相互討論或進一步釐清。只是我們一致不認為這在程度上能達到所謂的抄襲指認。

確認一個人抄襲,如同指控一個人犯罪(它就是創作領域的犯罪),檢驗的過程是非常嚴謹的。

在絕大多數(較為公平的)情形下,單就巧合雷同之說,不能也不該直接以抄襲來判定。還必須進一步檢視其他方面,以舉出強度更高的例子。


好比 1.審視/整理出兩者的篇幅與主線支線,2. 發覺它們前後皆出現某類特殊情節設計(例如倒立體位還是利用奇怪的道具H)重疊現象,或3.在整條故事主線安排上達到某種程度一致性,又或4.句子成段成片高度相似/一致......在包含但不限上述列舉的情形下,我們才能夠判定說A這篇文它確實抄襲了B那篇文。

當然,除非作者為同一人,或者特殊超自然感應生文現象。

你說在確認抄襲是與否這之間有沒有灰色地帶或其他無法判別的可能,有,但自由心證始終是自由心證,個人主觀與立場可依憑感覺,在實際作出指控的時候,動用到這個詞:抄襲,如同法院訴訟,每個環節的審視都必須非常謹慎。

抄襲是一種針對創作者最為嚴重的控訴,同時質疑其個人道德與能力,在同人領域不好判定的原因通常是因為,創作者的筆下皆繼承了同樣的世界觀與背景,並且當一個受人喜愛的點子變成常見梗,容易引發文與文之間的既視感。也就是樓主提到的,覺得看上去很熟悉。

BDSM它又是一種不能說是梗而是現象的性癖好範圍,受眾,瞭解者與以此做為題材的作品(無論原創或火辣的同人)都太多了,至少比閱讀者單憑想像來得多。無論是肉體服從<精神或者調教的套路與規則,(此處用詞單憑印象不精確別在意)奴役方與臣服方的互動還有道具都其來有自,它有它的現實標準,所以描寫時要判定A與B之間一致,那麼你得好好全部梳理檢視。它們必須在順序上過程高度相似,並且不具普世性。(好比創作者理解的最初來源自同樣的教程或文類,在認知上一開始也會達到高度相似性)

無法一一列舉,論壇方作為仲裁中間者,只能單就舉出的段落作為素材審理。並且說明我們為什麼並不覺得手邊這些所有的例證,它們能稱為抄襲。

由下表可以見到,樓主也確實是因為在閱讀體驗中第一時間「感到雷同」所以急切地希望回報有這種狀況。她可以這樣覺得嗎?可以,因為是主觀意識,每個人當然可以有他個人的判斷。如同圍觀者提到的,覺得有相似性。這些都是感覺,你自己留在心理,或單純提出懷疑,都是可以的。相信多數的創作者作為當事人也會願意解釋,大可直接找對方討論並釐清。

QQ图片20170808130227.png


那麼是哪一步樓主犯了嚴重錯誤?
即直接跳過懷疑與求證階段,直指這是抄襲,並讓版務處理。這就叫未審先判,還望各位能懂,這是絕對不合理的行徑。

QQ图片20170808131022.png

樓主並未設身處地站在一名被指控者的立場考量,也未在創作者的角度理解(或者未有認知),所謂的抄襲,不能直接在個人懷疑階段使用。

也就是說任何人都不該直接出來說「你們管不管抄襲啊?這人抄襲了。」然後不帶任何你自己該準備好的舉證。這種行為在一般看來能稱作是無成本的抹黑了。

如前述提及它是很嚴重的控訴,當你公開指稱一個人抄襲,為了同等指控他(在創意上)的犯罪,你必須帶上證據。並且那些證據必須受到檢視--至少由一名以上的仲裁者共同審視並討論。

至於樓主最終私下與作者達成了共識,而未進一步舉證並作出了公開道歉,
QQ图片20170808131026.png

這些種種過程非經由論壇方,故也並非貓爪能干預或評斷。只是希望日後若有類似情形,請遵循基本常識,帶上證據再來說話,以及有空上站(8/7上午)至少能做到PM版主告知狀況(要不要舉出你的比對?/事情到底釐清沒?/你朝我們扔個山芋就消失到底上哪去了?),別讓全耗著乾等的眾人徒增困擾。

對提出者而言只需要花費一句話就跑最終反正不了了之的成本,之於接手處理的論壇方與遭指控的當事人來說都是非常耗費心神的無妄之災。

總之,樓主......給我反省!


簡易結論:就手邊的舉證與(樓主的)未舉證,貓爪至此判定不具抄襲行為。

大家辛苦了,以上。

於此同時因為事情已有評斷,我們不歡迎建立在迄今種種事實基礎上的過度劇烈人身攻擊的掐架,無論是對遭質疑的作者或對樓主。陳述意見與抒發情緒可以,但各位的言論特別是吃瓜的圍觀者如果越界依然會遭到對應的處置。



※此帖並將轉移檔案館,作為日後若有爭議之最終事實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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